哪些运输费用可抵进项税
来源: 新闻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周卫   发布时间: 2011-11-09 08:02   1979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哪些运输费用可抵进项税

铁路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电化费、京九分流费、装卸费、印花税、铁建基金、取送车费、保价费、胶新运费和广坪运费,以上哪些运输费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除了这以外,还有哪些运输费用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铁建基金+胶新运费+广坪运费)×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4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抵扣期限仍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