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6-14 15:00   736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客运出租汽车运营需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为单联定额发票,面额壹元,发票代码第8至11位为1206,票面加印24位防伪码,发票联规格为100mm×42mm,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票样以纸质为准),发票工本费为2元/本,50份/本。
二、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提供客运劳务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应开具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应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作为记账凭证。鉴于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因此开具上述发票可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